本版导读
卫生部
要落实结核病治疗随访检查制度
本报讯 近日,卫生部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办法》规定,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落实治疗期间的随访检查。《办法》将于2013年3月24日正式实施。
《办法》中所称的结核病特指肺结核,不包括肺外结核。修订后的《办法》明确,卫生部负责全国结核病防治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规划管理及评估工作;收集、分析信息,监测肺结核疫情,及时准确报告、通报疫情及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等工作;组织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组织开展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工作等。
《办法》还规定,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落实治疗期间的随访检查;负责肺结核患者报告、登记的相关信息的录入;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检查;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
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指定内设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疫情的报告;负责结核病患者和疑似患者的转诊工作;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和健康教育工作。五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症状的密切接触者;并对辖区居民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