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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3年0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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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交和客运站场免征三年土地使用税

据新华社电 记者1日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支持城乡道路客运行业发展,我国将从今年起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三年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两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这一免税优惠执行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通知明确,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两部门指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必须是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按《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等标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符合免税条件的企业须持相关文件及站场用地情况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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