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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3年0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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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定额过高导致“隐性侵权”

近日,一项来自中华全国总工会面向10个省(区、市)8个行业的调查显示,四成以上职工需加班才能完成工作;许多企业习惯于单方制定劳动定额,不经职代会讨论或不与工会协商。调查显示,劳动定额过高已成为迫使职工“自愿加班”的主因。这种现象普遍存在于民营企业、集体企业,乃至国有企业中。

据了解,由于缺乏有效的规范与指导,导致我国劳动定额管理基本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不科学不合理的劳动定额侵犯了职工的工资收入、休息休假,乃至职业安全健康。

劳动定额过高,职工只好“自愿加班”

“劳动定额是企业实施工资分配的主要手段,也是一线职工获取劳动报酬的重要依据。”全总保障工作部负责人告诉笔者,劳动定额直接关系到一线职工特别是计件职工薪酬的高低和工作时间的长短。

来自该项的调研显示,81.5%的被调查企业使用劳动定额,超过70%的企业在全部或一半以上的一线岗位实行劳动定额;50.9%的被调查职工依据劳动定额计算劳动报酬。

这项调查涵盖10个省(区、市)的500家已建工会企业、5000多名职工,涉及制造业、建筑业、餐饮业等8个行业。调查发现,因劳动定额不合理产生的“隐性侵权”普遍存在。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尤其是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故意把劳动定额抬高,变相压低工资,工人们只好“自愿”接受较长时间的加班,无法领取加班工资。

调查显示,22.6%的职工每月休息不足4天;31.7%的职工加班费达不到法定标准,有9.3%的职工根本拿不到加班费,4.7%的企业甚至没有加班工资标准。

更令人焦虑的是,一些企业甚至把迫使员工超时劳动视同“企业文化”,与员工的“敬业精神”、工资待遇、职务升迁等挂钩。目前,这一现象正从制造、建筑等传统行业向计算机服务业等新兴产业蔓延。

“这种做法不但降低了职工的工资收入,还挤压了职工的休息时间,过度的超时劳动直接危害了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总保障工作部负责人直言,劳动定额的制定和管理绝不是一个简单的技术问题,这是影响到企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和劳动关系和谐的问题。

集体协商劳动定额是法律赋予工会的职责

根据全总的调查,32.1%的企业仍在使用2004年以前制定的劳动定额标准;42.8%的企业依靠非专业人员或凭经验制定;42.3%的国有企业和45%的集体企业单方制定劳动定额,不与工会协商。

面对劳动定额标准体系尚未形成的现实,在企业中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就显得更为迫切和必要。

“劳动定额是工资集体协商的基础,同时也需要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全总保障工作部工资处负责人介绍,由雇主组织和工会组织在科学测定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制定劳动定额标准,是目前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

集体协商劳动定额标准,不仅可以改变职工工资企业说了算的“单方性”和“随意性”,为进一步协商工资工价打下基础,更有利于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的建立,从制度层面消除克扣工资现象,并保障职工的休息权。

而在劳动定额制定、监督、执行等方面,工会处于怎样的位置?

(下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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