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为何构不成事实劳动关系?
巩义市昌盛耐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东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成立了联达经销站,由于本地难以找到工人,李东决定从家乡找人手来帮忙,于是找到了王志安。
受联达经销站负责人李东所托,王志安托人找到了曹文秀的丈夫刘骁。2012年6月28日,王志安便和康文、刘景洪、刘骁等6人前往新疆新源县,在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刘景洪与刘骁因车祸重伤死亡。
2012年11月26日,曹文秀向巩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丈夫刘骁生前与巩义市昌盛耐材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员会于12月19日作出仲裁,确定刘骁生前与昌盛耐材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但昌盛耐材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巩义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昌盛耐材有限公司与刘骁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巩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骁去新疆施工是受联达经销站负责人李东的指示,虽然李东同时也是昌盛耐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联达经销站与昌盛耐材有限公司是相互独立的不同的民事主体,刘骁与昌盛耐材有限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证据不足,故判决刘骁生前与原告昌盛耐材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本来是一种劳动关系,但是由于它没有书面合同,劳动关系中的很多权利义务无法确定,在用工过程中也容易出现劳动争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列举了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3项标准:(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李东是依法成立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经营的联达经销站也是依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查明,刘骁去新疆务工不是昌盛耐材有限公司安排的,介绍刘骁打工的人也不是昌盛耐材有限公司的职工。在昌盛耐材有限公司的工资表中,也没有刘骁的名字。因此,刘骁和巩义市昌盛耐材有限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王宏林 梁宇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