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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3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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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

本报讯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为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民政部发出通知,决定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另行确定省级试点地区,切实展开建立未成年人社区保护网络;保护受伤害未成年人等工作。

据悉,民政部在北京市、河北省石家庄市、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江苏省苏州市、安徽省蚌埠市、福建省厦门市、江西省万载县、山东省泰安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北省荆州市、湖南省常德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重庆市万州区、四川省成都市、贵州省凯里市、陕西省宝鸡市、兴平市、新疆自治区阿克苏地区等20个地区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

主要包括以下六项内容:(一)建立未成年人社区保护网络。(二)加强家庭监护服务和监督。(三)保护受伤害未成年人。(五)健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机制。(六)完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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