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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3年05月27日
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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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单位未按时付薪员工可随时辞职索赔偿

居民小巩(化名)职高毕业后就职于一家保安公司,约定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工资每月1800元。一个月后,保安公司借口待试用期满后一起支付工资为由未支付小巩劳动报酬。小巩心生不满,当即表示辞职并要求保安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保安公司表示拒绝。无奈小巩母子寻求司法救助。

司法所工作人员指出,该保安公司属于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法》第32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在试用期内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保安公司必须向小巩支付劳动报酬,由于保安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小巩的劳动报酬,所以小巩完全可以根据法律规定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最后,在司法所调解下,小巩解除与保安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保安公司向小巩支付劳动报酬1800元。

(常叶静 张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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