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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3年06月03日
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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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近日,大学生孙某向其所在市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实习的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委审理后没有支持他的申诉请求。

今年2月,孙某到某电子厂实习,双方口头约定月基本工资为1500元,外加提成。工作3个月后,孙某以电子厂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电子厂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电子厂同意孙某辞职,但认为孙某系实习学生,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可以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拒绝支付孙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对此,仲裁委认为,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孙某到电子厂实习,应属勤工助学,期间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电子厂可以不与他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周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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