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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3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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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释法

致超30人中毒将被界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据中新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公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认定标准,其中包括“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等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此间介绍,污染环境罪是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名。《刑法修正案(八)》将其入罪要件调整为“严重污染环境”。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解释》第一条列举了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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