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我国将在5年内改造各类棚户区1000万户
严禁企事业单位借棚户区改造政策建设福利性住房
据中国政府网 我国将在5年内改造各类棚户区1000万户,这是中国政府网12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中提出的目标。
意见要求,2013年至2017年改造各类棚户区1000万户,使居民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意见指出,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2008年至2012年,全国改造各类棚户区1260万户。
为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根据意见,2013年至2017年五年改造城市棚户区800万户,其中,2013年改造232万户;五年改造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90万户,其中,2013年改造17万户;五年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30万户,其中,2013年改造18万户;五年改造国有垦区危房80万户,其中,2013年改造37万户。
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重点推进资源枯竭型城市及独立工矿棚户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的棚户区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
意见还要求,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各级政府资金支持。各地区还可以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市、县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根据意见,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各地区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严禁企事业单位借棚户区改造政策建设福利性住房。
解读
三方面落实棚户区改造税费减免政策
多行业有望受益
住建部日前对《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进行解读时表示,要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扩大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住建部表示,按照现行政策并结合《意见》的规定,各类棚户区改造可享受的税费优惠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涉及的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个人所得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二是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项目;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三是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现行政策规定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用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市场方面,工程机械行业、水泥建材行业以及地产行业中的部分企业均有望从棚户区改造这块大蛋糕中获益。 (邱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