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劳务派遣工,你在企业还好吗?
——从安康市的一份专项调查报告透视劳务派遣的现状和问题
(上接一版)
“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严重。调查发现,尽管有些用工单位通过制定相应的薪酬管理办法,尽量缩小其差距,但同工不同酬的问题在很多用工单位依然存在。主要表现在:一是同岗不同酬。部分企业合同制员工岗位工资按国企薪酬系列执行,而劳务派遣工岗位工资按劳动力市场平均价格确定,普遍低于合同制员工。二是绩效工资存在差别。虽然许多国有企业实行同岗同绩效工资,但在绩效工资系数设定起点上,劳务派遣工绩效工资水准远低于合同制员工。三是劳务派遣工与合同制员工在补贴、津贴等方面普遍存在差异。如企业经营性年终奖,劳务派遣工一般不享受。四是工资增长难。合同制员工在企业经济效益提高时,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或其他方式增加工资,但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增长是由用工单位通过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单方面确定,或由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协商确定,劳务派遣工对此很难有发言权,更难行使集体协商的权利。
据调查,造成“同工不同酬”的主要原因:一是目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求职者处于弱势地位,就算“同工不同酬”,企业一样能招到人,劳务派遣工不敢提及同工同酬;二是尽管《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但用人单位不执行“同工同酬”的违法成本很低,法律规定的相应行政处罚难以落实;三是一些企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为规避“同工同酬”的规定,只是将原来“混岗”的劳务派遣工和企业合同工分开在相差无几的不同岗位上,以“不同岗”来体现“不同工”,再以“不同工”来掩盖原来的“不同酬”。有的企业把劳务派遣工集中在低端岗位,根据所谓的市场价位来确定其工资,有的企业以突出每个岗位的细微差别来规避“同工同酬”。
民主权益被剥夺。由于被认为不是用工单位的正式职工,几乎所有的被派遣劳动者本应享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参加工会组织及会员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权利难以实现。即使在用人单位参加工会,其民主政治权利的实现也有一定困难,因为所有涉及劳务派遣工的劳动经济权益的问题都是劳务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通过劳务协商决定的,用人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不便于与用人单位研究制定或协商决定劳务派遣工的劳动经济权益。
劳动纠纷维权难保障。随着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为劳务派遣行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对规范劳务派遣行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劳动合同法》中涉及劳务派遣的都是一些原则性的条款,在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障、工作岗位、劳动条件、劳动时间、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方面没有明确的详细范围,对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企业没有具体的约束措施。调查发现,派遣单位无论是在与劳务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还是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都没有工会参加,也没有劳务派遣工代表参加;在决定涉及劳务派遣工权益的重大事项时,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基本上不征求劳务派遣工的意见,由雇主单方面决定,劳务派遣工的平等协商权、民主参与权被漠视。
从安康本次调查的110家用工单位来看,其职代会中都没有劳务派遣工代表,只有个别用工单位有劳务派遣工作为职代会的列席代表,但所占比例也非常低,而且列席代表仅有知情权,而没有参与权、表决权和监督权,劳务派遣工普遍缺乏法律规定的正常、有效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例如金融、通信、邮政等国有大中型企业将大量原有职工转入劳务派遣公司再派回原单位,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结果是岗位没有变化,身份却发生了根本变化,劳动报酬大幅度降低,由此引发劳资矛盾。劳务派遣人员成为企业的“二等公民”,影响职工队伍的凝聚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职工队伍的内部矛盾,也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留下隐患。
■规范劳务派遣“七项工作”不可或缺
针对专项行动在检查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安康在专题系统报告中提出:规范劳务派遣应从加强“两个方面”入手,具体做好“七项工作”。
从加强相关法规、政策、制度的完善上应该做好四个方面:一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适当方式明确“同工同酬”的含义和包括的具体内容,保证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从而减少有关的劳动争议和纠纷。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必须明确劳务费的构成、支付方式以及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其他内容。二是明确和保证劳务派遣工在用工单位正式职工代表中占有一定的比例,使其拥有相应的话语权、参与权、表决权和监督权。三是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劳务派遣适用岗位范围与标准,明确和细化各行业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岗位的范围、工种以及所占的具体比例。四是严格规范劳务派遣市场,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只能在注册所在地范围内开展劳务派遣业务,不能跨区域开展业务,以便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
从加大对执法监察力度方面应该做好三个方面:首先,要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监督检查。严禁用工单位在不符合“三性”的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工;遏制用工单位“将一些原来的正式职工以改制名义,分流到劳务派遣企业,然后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派遣到原岗位”的损害劳动者利益的“假派遣”行为。其次,加强对派遣机构运营状况的监管。建立劳务派遣报表制度,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必须将其签订和解除劳动合同情况、工资发放、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定期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建立对派遣机构的定期检查和诚信等级评估制度,对严重违反规定的应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与此同时,加大对黑中介和非法从事劳务派遣业务机构的清理、整顿力度,着力为劳务派遣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营造良好的劳动用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