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陕西侵犯商业秘密第一案:侵权公司被判赔5700万
●一纸亲手写的保密协议,仍挡不住利益的诱惑。总工程师的不辞而别,拉开了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的序幕。经详细调查后,一场里应外合的盗窃商业秘密案件浮出了水面。因核心技术被泄露出卖,西安一家公司遭遇了巨大的损失。
●经过多次审判后,今年5月,这起侵犯商业秘密案暂告一段落。侵权公司被判决赔偿经济损失5700余万元,并处罚金3100万元;侵权人之一在案件审理期间已经去世,另两名侵权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数千万元的赔偿金额,15年的案件历程,“无间道”的低成本犯罪,“陕西侵犯商业秘密第一案”本身就显得错综复杂,但这个“第一案”应该引起我们思考的或许更多。
今年5月12日,西安市中院作出判决:衣某、沈某因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被判处三年零六个月和三年有期徒刑,沈某被处罚金1万元;华某因在案件审理期间病逝,故对其终止审理;瑜纲电缆公司和瑜纲通信公司共同赔偿秦邦公司5721万余元并停止侵权行为,两公司同时被处罚金3100万元。
事情还要从18年前说起。
总工程师的“无间道”
1995年,华某应聘至西安秦邦电信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秦邦公司),担任总工程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华某负有保守本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解除劳动合同后亦负有竞业禁止义务……
秦邦公司是一家专门生产钢铝塑复合带(光纤光缆屏蔽层)的企业,由于国内当时生产的钢铝塑复合带产品普遍存在一定质量缺陷,秦邦公司为了提高该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的竞争力,陆续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并于1998年8月29日自主研制成功了用于分切钢铝塑复合带的F660型分切机(以下简称分切机)。
“当年为了研发,公司先后投入了五六百万元,经过10年才研发成功,经过很多次失败,付出的艰辛一言难尽。”秦邦公司负责人王先生和苏先生告诉笔者。
如今看来,华某当初应聘至秦邦公司,更像是演了一出“无间道”。
1997年10月,该产品的研发又一次失败,这时华某也请假离开公司。1998年4月,产品技术难关终于被攻克。当年5月1日,华某再次回到公司上班。
然而,在秦邦公司负责人看来,华某二次返回的动机显然有问题。1998年11月10日,华某突然不辞而别,公司曾四处寻找但始终没有音信。直到1999年6月,公司一名深圳的客户来到西安,提起自己在位于户县的西安凌云工业公司见到了华某,并且担任该公司重要职务。
直到这时,秦邦公司才恍然大悟,原来华某早已带着F660技术秘密跑到同一行业的凌云公司去了,并为凌云公司制造出了两台与F660一样的分切机,一台自用,一台销售。1999年7月,秦邦公司将凌云公司诉至法庭。经过司法鉴定,2002年10月,陕西省高院认定凌云公司生产的分切机含有秦邦公司的技术秘密,最终判决由凌云公司赔偿秦邦公司178万余元。
一桩“里应外合”的侵权案
然而,让秦邦公司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这仅仅是该公司商业秘密被侵权的冰山一角。
1998年5月,就在分切机技术难关被攻克后不久,为了确保机密不被泄露出去,秦邦公司经过深思熟虑,选择了远离西安、位于渭南市的陕西电梯工业公司四车间(又称四分厂)加工一台分切机。当时,双方协议里约定,对于设备设计图纸不得复印、外传、留用或丢失。
但问题恰恰就出在了这里。
1999年10月10日,任秦邦公司研发小组组长的苏先生,在西安一家工厂的铁门上发现了一个电话号码,该号码正是电梯公司四分厂负责人的电话。苏感到很纳闷:自己来是因为分切机一个关键零部件需要在这家工厂生产加工,电梯公司四分厂难道也在这里加工同样的零部件?而当时秦邦公司委托电梯公司四分厂的加工合同早已完工。这一发现,让秦邦公司方面万分吃惊。第二天,苏先生、王先生一行人便赶赴电梯公司,到了车间一看,吓了一大跳。“当时整个车间里都是我们的图纸,图纸上把我们的图章涂抹或剪裁复印。”苏先生拿出当年现场收取的图纸给笔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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