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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侵犯商业秘密第一案:侵权公司被判赔5700万
(上接一版)
后来,经查明,早在1998年秦邦公司委托电梯公司四分厂加工设备期间,华某利用其代表秦邦公司到电梯公司四分厂进行技术指导之机,唆使时任该厂负责人的沈某,将分切机关键部位的图纸盗印。
与此同时,华某还主动与山东省栖霞市瑜纲电缆材料公司(以下简称瑜纲厂)的负责人杨某取得联系,在该厂参观后指出,该厂正在使用的分切机设备落后,建议购买由他介绍的新型分切机,并表示愿意到瑜纲厂工作。杨某与时任烟台开发区瑜纲电缆材料公司(以下简称瑜纲公司)负责人的衣某均表示同意。
“等到后来案件判决后执行时,法院的执行官在瑜纲公司的职工花名册上才看到,原来早在1998年8月21日,华某就已经成为对方的正式员工了。”王先生告诉笔者,“而我们的产品是在1998年的8月29日才成功的。这也就是说,在我们的产品成功前,华某就已经和瑜纲公司达成了协议。”
三方合谋上演侵权“大戏”
双方一拍即合,一出侵权“大戏”也随之拉开帷幕。
与瑜纲公司达成协议后,华某随即回到陕西,赶往电梯公司四分厂,向沈某提出,利用沈之前盗印的图纸,由华某做技术指导,共同制造分切机进行销售,沈表示同意。
随后,华某、沈某等三人前往烟台,并在1999年8月,由沈某代表电梯公司四分厂,衣某代表瑜纲公司,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45万元,签订了“购买”一台分切机的合同。华某表示由他负责分切机生产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并负责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合同签订后,电梯公司四分厂在收到瑜纲公司支付的部分加工费后,随即组织加工生产分切机,华某在现场指导生产。
由于在当年7月,秦邦公司已将华某和凌云公司告上法庭,在发现电梯公司四分厂违反保密协定加工分切机后,遂将其追加为被告,并申请对正在加工的分切机进行证据保全。
同年10月25日,西安市中院指派主办法官前往电梯公司四分厂,对正在加工的分切机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遭到近百人的围攻阻挠,将已查封的设备封条撕下,将相机和胶片毁坏等等,当时大批防暴警察都前来现场平息事态。华某与衣某电话交流后,于26日凌晨,华某、沈某商定,由沈雇车,将还未加工完成的分切机及零部件连夜运往瑜纲公司位于烟台开发区的新厂区,并由华现场指挥安装调试。而瑜纲公司明知该设备未完成加工,明显存在违约的情况下,未提出任何异议,就同意接收,并在1999年11月2日迅速将剩余的加工费支付给了电梯公司四分厂。
2002年10月,陕西省高院终审认定,凌云公司生产的分切机含有秦邦公司的技术秘密,最终判决由凌云公司赔偿秦邦公司178万余元;电梯公司四分厂为第三方生产与秦邦公司分切机相同的产品,违反了保密协定,同时明显泄露他人商业秘密,应自行追回销毁所售出的分切机,或赔偿秦邦公司32万元。 (刘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