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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3年0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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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收缴非法危爆品

10月底前自首可从轻处罚

据《北京日报》报道 公安部日前制定发布《关于收缴非法危爆物品严厉打击危爆物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凡在10月31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非法危爆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拒不交出,依法收缴并严惩。

《通告》指出,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各类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及其他各类危险化学品;严禁非法使用、私藏及邮寄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严禁非法携带爆炸物品和具有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的危险化学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投案自首并将非法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凡在今年10月31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危爆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拒不交出非法危爆物品的,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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