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希望更多企业对员工“终身负责”
9月21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一起少女务工受害案:16岁少女在鞋厂务工中毒,不得不躺在病床上度日,该院近日终审判决鞋厂为受害女孩终身负责。
我们看到,过去类似这样的案例很多,员工因公受伤致残后,企业为了不留“后遗症”,大都是一次性支付伤残费后,用“快刀斩乱麻”的办法来彻底解决问题。而员工接受眼前微薄的经济赔偿后,却留下了许多严重的后遗症。一次性补偿远不能彻底解决问题,许多因公受伤致残的员工因后期的治疗费用或丧失劳动能力而致生活无保障,员工再也找不到企业,求助无门的员工只能为自己的伤残买单,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伤残员工只好默默承受着痛苦,有的因此想不通做出过激之举,给家庭和社会带来安全隐患。
企业对“女工终身负责”,一方面体现了法律不是无情物,作为保障员工合法利益的最后一道底线没有失守。荷兰法学家格劳斯说过:“法乃公正善良之艺术”。在自然法学观点来说,法律本身就是善良道德和社会正义的体现。前苏联法学家雅维茨说得好:“法的本质是人类正义,他的根源是人性,他的目标是建立在理性统治基础之上的社会。”
企业对“女工终身负责”,另一方面也体现出企业应承担的应有责任和社会责任。员工在企业因公受伤致残,无论是从法律或道义上说企业都应承担应有的责任,而不是由员工自己承担责任后果,更不应推向社会。这既是和谐社会和谐的劳资关系的必然,也是法律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员工作为弱者话语权始终是弱势,而企业始终处于强势。在这样权利不对等的情况下,更需要法律伸出援手。不仅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也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法律可以一次性判决,但企业的责任没有一次性,关爱没有一次性,需要更多企业对员工有“终身负责”的责任担当。 (王翠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