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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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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保”为患者提供二次保障

我省采取硬措施切实解决群众“因病致贫”问题

本报讯(张收鹏)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全面铺开后,群众看病有了基本保障,但保障的内容和报销的比例有限。我省尝试用医保金为群众购买大病医疗保险,为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给予再次报销,切实解决患大病群众“因病致贫”的问题。

在宝鸡市人民医院,患者丁玉侠因胃癌术后复发二次住院治疗。这次住院治疗花费56000多元医药费。她的丈夫何忠绪得知新农合可以报销16500元后,东借西凑40000元办理出院手续,却“意外”获得一笔大病医疗保险补助。

凤翔县董家河村村民何忠绪说:“政府给咱交了20块钱保险,一结账,就这20块钱保险,给咱一算算了15000多。就这一项放到农村,要两年的收入,实行这政策,确实好得很。”

何忠绪不知道的是,宝鸡市前不久从基本医保结余中划出资金,为全市316万人,按照人均年保费20元的标准,通过招标,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了大病医疗保险。参保人无需另外缴费,就可多报销一部分医药费。

按照宝鸡市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参加了新农合、城镇医保、职工医保的患者,因病住院产生的费用,按基本医保政策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超过1万元,按比例给予报销,最低报销比例50%,最高报销比例90%,年度个人累计可报销大病医疗保险补助30万元。

中国人保财险宝鸡市分公司副总经理郝朝阳说,他们现在在全市二级以上医院,(患者)基本报销完以后,他们的大病保险,仅用8分钟,就可以让大家得到保障。目前已经累计报付金额达到486万元,为597人报销了大病保险。

作为基本医疗制度的补充和延伸,大病医疗保险没有核保要求,不管城乡居民是否有既往病史,都纳入保障范围。大病医疗保险中的“大病”甚至不意味着病种,只要医疗费用超过标准就符合保障条件。那么,商业保险机构会不会漏赔少赔,如何从制度上确保保费安全以及大病患者的利益呢?

宝鸡市医改办副主任万正斌说,一个在市级层面,他们成立了大病保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大病监管办公室,专门承担对大病保险整个经办过程的全程监管。商业保险机构,它的利润是严格控制在4%之内,其中3%是利润,1%是管理费用。设定利润止盈线的目的,就是避免商业保险机构的逐利行为。

据悉,下一步,我省将在先期宝鸡、西安、延安、汉中4市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大病医疗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障、大病统筹救助的衔接,更好实现大病医疗保险本地就医“一站式”即时结算和异地就医本地保险结算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省医改办主任刘强说,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大病救助,三个层面三个环节相互衔接,形成一个完整的医保体系。商业保险公司管理和经办之后,有两个方面的好处,一个我们可以利用商业保险公司的网络平台和技术力量,提高我们医保经办的水平,第二个方面,来监督医疗机构和控制医疗成本。我们明年计划大病保险在全省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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