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医疗事故及纠纷存双重法律标准
省人大代表李瑞建议尽快统一标准
本报讯(王莹)近年来,有关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案例频频引人关注。然而,我国已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医疗事故鉴定及其赔偿标准却没有统一标准。“往往是哪个有利就用哪个。”陕西省人大代表、榆林市星元医院院长李瑞说,这使司法机关在调解和判决此类案件时不好掌握尺度,容易激化社会矛盾。
目前我国处理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法律法规有: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的《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侵权责任法》有关医疗损害赔偿部分。
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是否应该赔偿?李瑞说,其中《侵权责任法》没有对医疗事故鉴定及赔偿标准做具体的规定。而《条例》和《通知》则在“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是否应该赔偿”这一问题上明显不一致。
《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九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通知》中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其他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李瑞说,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到底应不应该赔偿,按照已有的法律法规,目前尚无定论。
鉴于近年来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案件不断增多,社会影响增大,李瑞认为统一对医疗事故的鉴定方法及对医疗纠纷的适用条例已经迫在眉睫,“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待同一种事物不应有不同的法律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