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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4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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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三大看点

查隐患 强监管 严惩处

作为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安全生产法施行已近12年,在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其诸多规定已不适应现实情况。

2月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着眼事故预防,从企业责任、政府监管、问责惩处等方面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修改完善。此番修改有何背景和亮点,能否起到“重典治乱”的作用?笔者采访了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和有关专家。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到人 隐患排查如实记录

“安全生产法对责任制已有所提及,但不完善。此次草案提出了责任制的具体内容,也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具体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说。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说明时介绍,为了更好地发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作用,草案还增加了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够参与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二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对其打击报复,包括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更加重视事前预防,尤其是增加了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草案提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政府:强化监管执行力 明确乡镇政府职责

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政府监管措施,增强了监管执行力。杨栋梁介绍,一方面,此次修改适当扩大了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对象范围,增加规定可以查封、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可以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

同时,草案进一步确立了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地位。针对实践中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但拒不执行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停产停业等决定而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为确保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发生,在严格适用条件和程序的前提下,赋予监管部门相应的强制执行权,规定监管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依法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在强化监管方面,此次修正案草案还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问责:处罚力度普遍提高 采取联合制裁措施

严格责任追究是预防和减少事故的重要环节。此次修改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力度。例如在隐患排查方面,草案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强化问责方面,草案还增加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向社会公示,并可以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这是针对实践中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对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上了‘黑名单’的企业,相关单位就可以采取联合制裁措施。”黄毅说,这有助于建立安全生产的失信惩戒机制,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促进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陈炜伟 余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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