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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4年03月10日
权益保障
03

社保经办机构应有劳动监察职能

编辑同志:

前一阵子,我在和某县社保经办机构的同志谈及社保稽核和扩面时,大家无不感叹:社保经办机构和劳动行政执法部门两张皮,很难达成一致。

我们知道,社保经办机构只负责经办,而相应的执法权则在劳动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查出企业缴费工资申报有问题时,也得找劳动行政部门予以处罚,但现实情况往往不奏效。像《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规定经办机构只有稽核权限,对稽核查出的问题只能催告对方改正。而对参保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则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经办机构往往是费了很多精力,查出的问题却难以整改到位,提请劳动行政部门处罚,劳动行政部门往往考虑招商引资的艰难,结果自然是无果而终,不了了之。

我国《劳动合同法》、《劳动监察规定》以及相关的行政机构权利划分均有明确规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的缴纳督缴工作,以及监察工作。而日常的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工作,往往是社保经办机构在唱“独角戏”。有些县市,要请劳动监察大队出面协助,还得出钱出车,这是关系好的。碰上关系不和谐的,往往还请不动。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社保机构工作人员和我探讨此问题时建议,尽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有单设的劳动监察局,指导全省的劳动行政执法工作,但和社保经办配合上仍显得不十分和谐。

不妨在成立劳动监察局的前提下,相应的,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不增加人员编制的情况下,专设一个监察科(处),其人员由各社保经办机构出,也可以是现有业务人员兼职。在统一培训后,发给其执法资格证,其工作由省劳动监察局指导,在社会保险稽核和扩面工作时,赋予其行政执法和处罚的职能。如此,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一年一度的扩面工作及稽核工作中,可以名正言顺地开展相应的工作,也避免了社保经办机构和劳动行政部门的“两张皮”,沟通难。而原有的劳动监察支队、大队功能不变,只是将少量职能“分流”给社保经办机构。

本报记者 兰增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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