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权益保障没有完成时
编者的话
劳务派遣,源于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制度,有助于灵活用工、降低企业成本、增加经济发展活力。但在发展过程中出现问题,如派遣工被部分企业滥用、派遣公司乱象丛生,等等,导致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派遣工权益受损。《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对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做出限制,以规范用工市场。然而政策落地毕竟需要过程,相关部门也需关注出现的新问题,不断完善并落实细则。
劳务派遣滥用只是表象,究其根源:一方面,我国部分企业用工体制僵化,正式职工“能进能留不能出”“待遇福利都得要”,多年靠劳务派遣工提高工作效率,企业有苦衷;另一方面,部分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违法成本低,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不健全,劳动者更是无奈。在完善对派遣工兜底保护的同时,健全工资集体协商机制,让用人机制回归市场,才是可取之策。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施行四个多月,新《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去年已施行,规范劳务派遣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正逐步形成体系,劳务派遣用工进入新阶段。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劳务派遣滥用能否得到有效遏制?记者深入派遣工、用工单位、派遣公司进行调研……
劳务派遣工
是否同工同酬,差别在福利,希望未来有规划
“同样是空姐,却分三六九等。因为我们那批进公司的,虽然也是经过航空公司严格选拔招录的,但我们的身份属于劳务派遣工。”空姐李玲告诉记者,她们公司乘务员中大概30%属于劳务派遣。李玲说:“劳务派遣的乘务员少了房屋补助,平均一年少几千元钱。此外,公积金缴存也有很大差异。”空姐是一个吃青春饭的岗位,正式员工在飞行一定期限后,可以申请转到地面工作岗位。但对于劳务派遣的乘务员,只有到乘务长级别,或者在头等舱服务,才有资格参加正式员工转入地勤的考试,否则连考试资格都没有。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作为一种灵活用工方式,劳务派遣有助于促进就业、降低用工成本。然而在不断增长的劳务派遣用工背后,劳务派遣工与正式职工同工不同酬的情况越来越突出。很多长期供职的劳务派遣工看不到发展前景。
近日,记者来到昆明市五华区政府旁边的云南省人才市场,随机采访了几位求职者,看是否介意是劳务派遣工。几位求职者要么表示不明白劳务派遣,要么说什么用工形式无所谓,只要按时足额保证工资即可。云南众成人才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就位于该人才市场。据该公司周怡辰介绍,目前公司合作的国企用工较为规范,不少单位都有劳务派遣工的“转正”考试,但一些中小型企业,劳务派遣工权益保障情况就不乐观。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葛磊律师说:“很多企业为降低成本,将直接用工转为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有些属于超三性用工的违法行为。劳务派遣用工占比过大,部分福利得不到保障。”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要求用工单位应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于连续用工的情况,应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梁枫律师认为:“同工同酬仅仅依靠法律规定并不一定能够彻底解决。应逐步通过集体谈判方式,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机制,这才是根本途径。”
用工单位
10%成上限,部分国企开始统一用工形式
山东某大型国企因合同职工用工成本高,多年没有招聘新职工。前几年因“减员增效”下岗的部分职工,又通过劳务派遣形式进入公司。这类现象并不鲜见,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总工会等调查显示,2011年,在大型企业中,劳务派遣工占全部职工比例超过16%,远远高于国际上3%—5%的正常值。为刹住劳务派遣滥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从事辅助性岗位的劳务派遣人员不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这项规定刹得住滥用之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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