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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4年11月07日

陕西工人报工报视线 记者节纪念:应当尊重记者的舆论监督权 支持记者采访保护公众权利 2014版新闻记者证 如何辨别新闻记者证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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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报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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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15个记者节来临之际,向奋战在新闻战线上的身心疲惫但依然心怀理想坚定前行的同行们致敬!

记者节纪念:应当尊重记者的舆论监督权

2014年11月8日,第15个记者节。

我们来关注记者监督权,聊聊当下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的“舆论监督”。

我们是谁?

我们是“党和人民的喉舌”。

且慢发笑,请继续看:

“我们党和国家的报纸、通讯社、广播、电视是党和人民的喉舌……”1995年《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舆论工作的若干意见》有如此表述。

2002年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胡锦涛指出,“我们的新闻媒体是党和人民的喉舌……”

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说,“要坚持党管媒体,坚持党管干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始终确保党和人民喉舌的性质。”

既然是“喉舌”,我们要干什么?宣传和监督。前者的主要手段是赞美,后者往往从批评开始。

这很容易让人联想到一句经典的话:“若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

记者的监督权是与生俱来的。还记得原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主编的《新闻记者培训教材2013》有这两道练习题吗?

新闻记者应该承担哪些基本社会责任?答案是:社会引导、意见沟通、舆论监督、传递信息。

我国记者的职务权利主要包括哪些?答案是:采访权、报道权、评论监督权。

可以看出,“监督”既是记者本应承担的基本社会责任,又属记者的职务权利。

说起“监督”,2014年的新闻圈异常不寻常。CCTV、21世纪……甚至还有媒体和记者面临被索赔1亿元巨额商誉损失的控告。

在当下,新闻媒体搞舆论监督的确如履薄冰。有媒体为规避风险,不得不中止采写和刊发监督类新闻。

这些媒体之所以谨慎,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搞正面宣传被指涉嫌有偿新闻,搞负面报道被指涉嫌敲诈勒索,即便根本不涉及钱物,又指责你报道失实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哪怕是一个标点符号错了,也算失实!”不过,相比侮辱、跟踪、殴打和扣押记者等极端行为,这还算是客气的。总之,有部分企业和职能部门想尽法子利用各种手段玩弄和打压媒体,侵犯舆论监督权。这种现象,不得不引起重视。

除了一些企业“防火、防盗、防记者”抵制舆论监督之外,还有一些官员在面对涉及官员的舆论监督事件时,不愿公开不敢公开,而习惯于用“正在调查”来搪塞。

企业防记者、官员不公开——这些抵制行为,让“舆论监督”似乎越来越难操作了。

我们究竟要不要继续搞舆论监督?

答案在这里:

既然是“党和人民的喉舌”,我们先来看看党的有关报告是怎么说的。

“要通过各种现代化的新闻和宣传工具,增加对政务和党务活动的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支持群众批评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反对官僚主义,同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1987年10月25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举行,这段话当时被写入题为《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报告。报告第一次出现“舆论监督”这个词汇。

1992年10月12日,党的十四大召开,江泽民作了题为《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的报告。报告指出:“重视传播媒介的舆论监督,逐步完善监督机制,使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

1997年9月12日,党的十五大召开,江泽民作了题为《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的报告。报告指出:“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2002年11月8日恰逢第3个记者节,党的十六大召开,江泽民作了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报告,报告提出要“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2007年10月15日,党的十七大召开,胡锦涛作了题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报告,报告提出要“发挥好舆论监督的作用”。仅仅是多了一个“好”字,但是对如何做好舆论监督提出了更高要求。

2012年11月8日恰逢第13个记者节,党的十八大召开,胡锦涛作了题为《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的报告,报告提出要“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注意,这里首次出现了“加强”二字。

除了有关报告,党的其他有关条例、决定等也有涉及舆论监督。

当然,还有其他法律也在法理上赋予媒体舆论监督权。所以,我们需要继续前行,舆论监督不会被削弱,更不会停步。

国家始终支持我们的舆论监督权。

“部分单位及人员粗暴干涉新闻记者的正常采访活动,甚至出现殴打新闻记者、毁坏采访器材等恶性事件。”2007年记者节之前的10月31日,原新闻出版总署发出的《关于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的通知》表示,“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

自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中第五条也规定,“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

2014年6月1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党组书记、副局长蒋建国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表示,有人把我们提出的一些要求误读为不允许批评性报道。事实上我们历来坚决保护记者正当合法的采访权益,也积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

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习近平2009年在中央党校春季学期开学典礼时就曾这样指出。4年之后的2013年6月22日至25日,习主席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专门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会议指出,要加强问责,健全监督体系,发挥舆论监督、群众监督作用,形成监督的强大合力。

2013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表示,今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不仅要为新闻媒体报道好法院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同时也要为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国家支持舆论监督,政策一直没有变,要为记者履行职责创造条件。”2014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原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时如此强调。

“舆论监督是社会文明进步不可少的力量,一定要维护记者合法采访的权益,否则,社会正义就无法维护。”原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2010年8月10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记者只要反映的是真实事实,就应该受到保护。

记得同行白岩松说过这样一段话:

“如果我们都是正面报道的话,很多年之后,由于过多的正面报道,让一代又一代年轻人认为中国已经一切都OK了,危机感全部消失,最后这个国家衰落下来,今天的正面报道就是明天的负面报道。如果今天的负面报道都是建设性和推动这个民族和国家向前进的话,所有的负面报道都是正面报道。”

我想,这正是舆论监督的意义所在。

我们需要仰望星空,但不能学井底之蛙;我们需要俯瞰大地,切不可当惊弓之鸟。

2014年11月8日记者节,恰逢星期六,相信依然有不少记者在采访的路上。

其实,我们每个记者都在路上,不是身在路上,就是心在路上,永远。 (杨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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