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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4年11月19日
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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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满49岁的失独家庭每人每月补助340元

本报讯(梁璠)笔者从省卫计委获悉,近日,省卫计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五部门,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通知》决定自2014年起,不分农村和城镇,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340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

对于年满60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我省仍然按《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完善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执行,即农村每人每月800元、城镇每人每月1000元。

对失去生活能力以及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妇,可以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就地就近和自愿的原则,安置在敬老院生活。

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租赁型保障房的,优先给予安排;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并免除相关费用。要加大对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逐步实行残疾独生子女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和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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