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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5年0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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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该修改了

我国劳动法自1994年颁布,至今已有20余年,其间未作修改。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多项与劳动法配套的法律,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劳动关系越来越复杂,劳动法已不适应现实的要求。专家呼吁,应从完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加强劳动仲裁与诉讼程序的衔接、建立劳动安全卫生预防机制等方面修改完善劳动法,以适应新形势下调整劳动关系的需要。

集体协商 稳定劳动用人关系

2014年7月21日,广东省珠海一家鞋厂千余工人停工维权。事情源于鞋厂工人听说中山一家鞋厂公布了一条新政策,规定非中山籍员工不得以辞工为由提取公积金,珠海这家鞋厂工人因担心自己所在鞋厂效仿此做法,遂发起停工维权。

鞋厂停工事件反映出我国劳动法集体协商制度的运行偏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郑爱青表示,涉及保险福利等重要的劳动权益事项,如果采用集体协商程序,签订集体合同,一般都能保障劳资双方关系稳定。

我国劳动法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但“可以”而非“必须”签订集体合同的规定,使得集体合同制度在实践中基本流于形式。

就如何进一步完善集体协商制度,郑爱青提议,应该提高工会的地位,在劳动法的修改中增加集体谈判和协商的法定义务。因为集体协商制度最终还得需要通过签订集体合同来实现。

简化程序 加快处理劳动纠纷

卢女士是北京一家园林公司的职工,因为工伤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一件简单的工伤纠纷,卢女士却经历了漫长的诉讼程序。

根据现行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仲裁程序需要经过2—3个月的时间,一审、二审程序也分别要经历3—6个月,必要时还可以延长。如此一来,一件劳动纠纷的解决,通常要经历8—11个月才能完结,劳动争议先仲裁后诉讼的程序设计导致诉讼过程十分漫长。

专家指出,在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和程序设计上,存在多种主张,如取消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强制性规定,交给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自由选择;或者加强两大程序之间的衔接;以及建立劳动争议简易程序等。各种主张的根本出发点都应为了更加高效地解决劳动纠纷,更加有效地保护劳动者、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劳动领域的正义。

卫生预防 全面保护劳动安全

2008年,苏有海到山西一家煤矿当掘进工。2011年12月,他在矿井下工作时,意外摔伤造成骨折。在进一步检查中,医院确诊其患上了矽肺病。医生分析,苏有海的病因正是由于长期在矿井下吸入有害气体所致,属于典型职业病。

现实中,类似职业病时有发生。层出不穷的职业安全卫生问题引起广泛关注,也让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研究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成为迫切之选。郑爱青表示,现有法律制度缺乏职能和机制之间的协调性,很难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建议尽快建立完善的劳动安全卫生预防机制,在劳动法中增加劳动安全卫生的内容。

如何在劳动法中完整体现劳动安全预防机制,郑爱青建议,在劳动法修改时应明确以下问题:发生了什么样的隐患和危险,职工有权利单方面停工,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并能够获得劳动报酬;劳动法与工会法的相衔接;对职工参与生产安全、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管理事务,必须形成严密、便捷、职责清晰的机制;在用工成本的厘定、负担方面,应当把职业灾害内化到企业、地方的当期用工成本中;建立统一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体制。 (王比学 姜业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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