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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5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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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总出台文件规范福利发放标准

本报讯 为了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做好2015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办发电〔2014〕50号)文件关于“两节期间要保障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的要求,以及全总《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补充通知》两个文件精神,规范工会财务行为,使基层工会在经费管理使用方面更具有操作性,1月27日,省总工会出台了《陕西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有关规定的意见》。

《意见》规定了逢年过节少量慰问品发放的标准:根据全总《补充通知》,“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逢年过节慰问全年一般不超过三次,每位会员每年节日慰问品总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

《意见》对慰问、补助、奖励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严格把握好标准。基层工会应按全总和省总有关规定制定切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慰问、补助、奖励的具体标准。确定慰问、补助、奖励标准,首先应注意符合中、省纪委反腐倡廉相关规定,不得购买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发放的物品;其次,应根据本级工会经费财力实际,遵循合理、适度原则,做到切实可行。二是规范程序。基层工会制定慰问、补助、奖励标准,须经本级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向同级党政领导汇报征得同意,报上级工会备案,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超越规定标准。三是手续齐全。发放慰问、补助、奖励时,审批手续应齐全,签收应规范到位,经得起纪检、审计机关和财务、经审部门检查审核。

各级工会都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反对“四风”的要求,切实执行全总提出的工会经费使用“八不准”规定。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要严肃批评,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坚决查处,努力确保工会系统不发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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