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职工去世养老金“充公”是误解
本报讯(通讯员 华尚)“工薪族用几十年的职业生涯缴养老金,但是可能到去世自己缴的钱还没有领完就‘充公’了,难道我们只能寄希望于活得久一点吗?”日前,全国人大代表、中信重工董事长任沁新这一言论,引发社会关注。
领不完的养老金真的要“充公”吗?记者进行了采访。
据陕西人社部门有关人员介绍,这是一种误解,个人缴纳的部分如果没有领完是要返还的。根据陕西现行政策,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和单位都要缴纳,其中个人缴纳个人工资的8%,单位缴纳20%,单位缴纳部分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相当于该代表所说的“充公”),个人缴纳的纳入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个体户等按照职工养老保险缴纳的话,个人全额缴纳20%,其中8%纳入个人账户,12%纳入统筹。
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可以依法由继承人按下列规定继承,共分为三种情况:1.职工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及利息可以全额继承;2.个体劳动者在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可以全额继承;3.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退休人员和城镇个体劳动者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部分及利息的余额可以继承。所以说,个人缴纳部分并不会被“充公”。
此外,对于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劳动者,陕西居民养老保险的政策也规定,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也不存在个人缴纳的钱“充公”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