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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5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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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总出台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参保职工住院自费部分可获再次救助

本报讯(通讯员 艾萍 韩栋)今年,榆林市总工会将在全市推行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对纳入统筹的在职职工因住院治疗在市、县(区)各级医保办按规定报销后的自费部分实施再次救助。

计划规定,凡已参加榆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居民医保、新合疗不能参加),按规定缴纳保障金,即可成为保障对象,享受计划提供的保障待遇。参加计划的对象,同时可继续参加中国职工互助保险。

参加计划的职工,每期期限为1年,一个保障期内只能投保一份,中途不得退保,期满续保。一个保障期限的缴费标准为每人125元,一年一缴,所缴互助保障费不累计、不返还。计划所需资金可由职工个人缴纳、单位资助、工会经费补助、社会各界捐赠赞助、利息及其它收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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