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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5年06月15日
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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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签字需谨慎 援助律师来支招

“现在许多劳动者在填写离职申请单时不够谨慎,随意填写内容,却给自己的维权路带来很大的麻烦。”陕西律师农民工维权工作总站专职律师周玮说。

这起案子的当事人叫李周海,今年54岁。他于2011年11月8日到陕西亿联置业有限公司下属的中国西部五金机电城从事保安及绿化工作。在工作期间,公司没有为李周海办理社会保险。随着年纪不断增大,李周海的身体状况也越来越差,于是他要求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准备提前退休。但是当他向公司提出这一要求时,公司方以无力办理为由予以拒绝。为此,他多次找到公司领导协商,但始终无果。2014年11月24日,李周海以公司不办理社会保险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后,他向公司提出应依据《劳动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及补缴社会保险,为此双方发生纠纷。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周海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自己的问题,但始终得不到解决。2015年初李周海来到陕西律师农民工维权工作总站申请法律援助。

在仲裁时,仲裁委认为李周海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公司在解除合同时有过错。而这一切都源于李周海在离职申请单上的离职原因一栏填写的是“因个人原因离职”。对此,李周海称离职申请单上确实是他签的字,但那是百般无奈下的决定。“从我开始要求单位为我缴纳社保的那一天起,领导就对我的工作百般挑剔。我也是实在没办法就以公司不办理社会保险并且拖欠工资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当时填离职申请单时,我也不懂就随便填的。”可是正是由于这样的疏忽,泾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中仅裁决陕西亿联置业有限公司为李周海补缴2011年11月至2014年11月的社会保险,其余不予支持。

周律师告诉记者,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所以如果李周海没有在离职申请单上签下因个人原因离职,本案中的公司方应依法向李周海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周律师提醒劳动者,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可以向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载明:因公司违反《劳动法》规定,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故解除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快递给单位,同时在快递单上备注所邮寄的内容,这样更有利于维护自己的权益。

记者还了解到,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些情况都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报记者 钟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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