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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本报讯(通讯员 王雯)近日,宝鸡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省人社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该市实际调整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此次调整待遇人员为,2014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不包含2014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和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据介绍,本次该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今年1月1日起执行。伙食补助费自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