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
编辑同志:
贵报6月30日第3版刊登的《入会有条件程序不可少权利义务要明了》一文,在讲到“加入工会的条件”时,全文引用了《中国工会章程》第一条。这里最核心的文字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贵报文章对“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文字作了解读并说这是加入工会的“必要条件”,但对“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文字没有做任何解读,这是不完整的。“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过去几十年工会章程中的老规定。2008年10月中国工会十五大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增写了“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文字(2013年10月中国工会十六大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坚持了十五大的提法)。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修改。当时,全国总工会对此作了说明,说做这样的“增写”是为了“明确农民工加入工会的依据”。怎样理解全国总工会的这个说明?道理很明白,农民工到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打工,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已成为工人阶级的新成员。但是一般农民工开始打工的一个阶段(对一部分人来说这个阶段可能时间还会比较长),不一定能够达到“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如果只讲原来的老规定,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就没有资格加入工会。所以,增写“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文字,就明确了农民工加入工会的依据。注意,这里用的是“或者”,就是说,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两条,只要具备其中一条,就有了加入工会的资格。
读者 谌言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