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说着好听还要管用
雷钟哲
工资集体协商,在全国早已不算新名词。2010年,北京宣布全面启动工资集体协商试点,今年又颁布了“新三年”计划。然而,工资集体协商是否能成为职工“议薪”、提升福利待遇的有效手段?调查发现,工资集体协商目前仍存在企业“不买账”、协商流于表面和形式化、劳方谈判能力不足等多重困局。为此,北京今年已将工资集体协商规定纳入立法计划,年内有望完成起草。
其实不光北京,比如西安,几个月前也向社会公布了《西安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
以前也有工资集体协商的规定,就像《劳动法》第33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这里就有工资集体协商的内涵。但“可以”是不是也能“不可以”呢?还有,劳动保障部在15年前出台过《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但似乎一直“试行”,既然试行,就少了强制执行的权威。
是不是一旦入法,就会畅行无阻得以落实了呢?恐怕不行。现实的例子可以佐证。带薪休假早在8年前就经国务院会议通过,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的形式公开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可这个《条例》颁布8年后,还需一个《实施意见》再度提及,且还要再等5年时间才会“基本落实”。这就说明,即便工资集体协商入法,到真正付诸实施,中间还有很远的距离。
笔者以为,既然立法就应该有法律的严肃性,就应该有法律的权威性。不能把一部严肃的立法,弄成可长可短的皮筋,可软可硬的橡皮泥。否则不仅失去了立法的意义,还会产生负面影响。当然,参与协商的工会代表,也要提高素养,增强协商能力。至于企业老板,没必要对工资集体协商表示反感,它只是为了建立一个与效益匹配的工资变动机制,目的还是为了调动员工创造的活力。而活力,恰恰是企业财富的源泉。
还是那句话,工资集体协商不但要说着好听还要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