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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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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十载多次被评为先进 一天却连受仨警告被辞退

西安一女员工与西门子公司对薄公堂讨说法

本报讯(记者 郝振宇)西安籍女员工杨阳(应本人要求化名)当年刚刚迈出大学校门就经招聘进入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在长达10年多的从业生涯中,她多次被公司评为“优秀员工”和“忠实员工”。然而2014年10月13日却突然连续接到公司三封警告信:以不诚信、发展代理商违规及泄露西门子的商业信息为由,被强制解除了劳动合同。她认为该公司的三封警告信所指控的问题全是“莫须有”的不实之词,其处理决定更是严重违反了劳动法。于是,她与这家世界知名的大型跨国公司走上了对簿公堂之路。

据杨阳反映,2004年3月1日,她受聘到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14年1月6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职期间,她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业绩突出。然而,2014年10月13日,在自己工作毫无过错的情况下,该分公司一日内连续向她发出三封警告信,同时告知她办理财物清算手续并返还所有公司财物,要求她即刻离开公司。

突然的变故,给她造成严重的精神压力和思想负担。“我经常半夜失眠,走路恍惚。精神陷入极度恐慌之中。”杨阳告诉记者,她对以上三封警告信进行反思和调查,发现该分公司发给她的三封警告信所指责的问题纯属无稽之谈,就在事发前的10月1日,她还接到公司授予的“十年忠实员工”匾牌,此举完全是为了达到将她这个资深员工赶出企业的目的。于是她毅然决定:“将该企业诉讼于法律,要让他们这种违法行为付出代价。”

2015年1月12日,杨阳向西安高新区劳动部门提出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扣发的奖金、工资以及未休年假的补偿金等。

审理中,被告辩称,杨阳在职期间严重违纪,他们依据规章制度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赔偿金;对于其他请求也多不予响应。

省劳动仲裁委2015年6月14日做出的陕劳仲案字(2015)21号裁决书,对杨阳的诉求有的予以支持,有的予以驳回。

由于不服省劳动仲裁委的裁决,杨阳当即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她认为,被告作为外资企业,无视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无故辞退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原告,并扣发其工资、奖金、未休年假补偿金等,严重侵害了原告作为一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省劳动仲裁委员会未查清本案事实,裁决不公。

据了解,雁塔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开庭在即。本报将继续关注事态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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