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听证会流于形式
近日,北京市发改委网站发布公告称,北京将于近期召开听证会,商讨居民使用天然气的阶梯价格改革。这是北京在实施阶梯电价、阶梯水价之后,对资源型产品实行的又一次价格听证。
“听证”一词最早源于英国行政法当中的“自然公正原则”,即“任何权力都必须公正行使,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之后,英美等国把这一原则作为一项制度引入到立法程序和司法审判中,听证制度由此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的基本程序、代表组成等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这为保障公民政治参与权、完善我国听证制度提供了新的指针。如何贯彻《决定》的精神,避免听证制度流于形式,避免给公众留下“逢听必涨”的消极印象,还须在以下三个方面着力。
把好公平正义关。“正义”一词包括多层涵义,其中最主要的是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前者侧重目标,是制度本身的正义性;后者侧重手段,讲的是程序上的正义。当社会正义适用于公共事务时,就被视为一种分配规则,也就是说,它保证了政策的利益相关者能够通过公平的方式进入决策程序,表达各自的利益诉求。价格听证涉及社会各个阶层、各个群体的每一位成员的利益,与民众特别是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倘若相关利益群体的合理利益受损或利益诉求得不到充分表达和重视,就极易引发社会矛盾。所以,要始终把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作为公共政策的价值基础,坚持二者的有机统一。要合理分配听证会代表的比例,让各方面的代表都能获得参与的机会;注意选择听证会的主持者,确保裁决的公正性。公共政策若不能体现程序正义,就会被视为缺乏公平性;若无法体现实质正义,就会被视为欠缺正当性。要把二者始终联系在一起,不可偏废任何一方。
把好制度建设关。一是建立第三方审计制度,严把成本核算关。无论是定价抑或调价,价格主管部门都应当事先向社会公布定价成本审计论证书,同时确保参与成本审计的人员在主观上坚持价值中立,既不偏向政策的制定者,也不倾向政策的针对者;在客观上本着政策本真的精神,保证监审的公正性,应避免成本核算数据由利益相关方单方面提供而有失公允性。建议将听证会的具体事务交给具有一定资质、信誉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去组织实施,充分引导民间组织发挥作用,增强民间组织的权威性。二是建立全程公告制度,严把过程透明关。“阳光政府”不仅要求政府文件公开、政务活动公开、处理结果公开,民众最希望看到的是决策过程、办事程序的公开。因此,听证制度需要建立完善全程公告制度,在法定时间段内、以透明化的方式通过政府官网、新闻、政务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予以公告。三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把监督考核关。每个阶段公布出的信息要标明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对听证会细则列出考核指标,若未在法定时间内告知民众或因规避等问题未达标时,将追究负责人及主管部门的责任。
把好危机管理关。以往我们所习惯的封闭式决策,公众参与度、透明度不足,有可能导致公众对制定的政策缺乏认同感,影响政策的权威性。政府应对听证会过程中暴露出的危机“苗头”十分关注,发现公信力下降的信号越早,保持或重塑公信力的机会就越大,避免量变积累引起质变。具体来说,听证制度应当考虑“突发情况”,也就是公信力危机。可以通过活跃的网络论坛、电话热线、微博微信等公共平台收集与分析舆论反映,及时发现产生的问题,例如,价格调整方案是不是超出了公众的可承受能力?价格政策的决议在执行过程中是否有群众提出异议或发起投诉?应当构建公信力危机管理平台,以便在危机发生后及时响应。虽然危机管理只是一种补救策略,但却是挽回政府信用、重振政府公信力的有效手段。树立公信力危机意识,建立危机管理机制可以作为听证制度的配套措施。 □赵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