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农民工受伤转包方难逃其咎
最近,经过律师协调,来自广西的农民工韦某终于拿到了自己的赔偿金。代理律师余伟安告诉记者,这是一起典型的转包工程后劳动者受伤害案件,并最终由转包方赔偿的成功案例。
据了解,韦某租住在西安市雁塔区,一直在西安四处打工。2008年9月,韦某受雇于咸阳市的辛某在神木县锦界新元热电厂进行固硫剂自动控制系统调试工作,每月工资1100元,最后一个月工资1400元。谁知刚干了一个月,在10月13日,韦某左手环、小指被电机皮带轮拉伤,次日被送往第四军医大学附属医院手术治疗,10月14日至22日,入住西安高压开关厂职工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手环、小指离断伤。住院期间其医疗费均由辛某支付,并由辛某的父亲护理。
辛某所从事的固硫剂自动控制系统调试,系陕西某发电有限公司发包给陕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固硫剂自动添加工程。该公司承接该工程后,又将“固硫剂自动计量装置中软件制作及安装调试事项”发包给了辛某,属于典型的“层层转包”。
2010年6月3日,经司法鉴定,韦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后韦某聘请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余伟安律师依法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辛某赔偿经济损失,要求某环保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法院查明并认可,除医疗费已经完全由辛某支付外,韦某其余经济损失包括:误工费:37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残疾赔偿金:2825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鉴定费:800元。营养费:160元。
以上事实有承包合同、病历、医疗费、鉴定费票据、司法鉴定书、庭审笔录等证据证明,并经当庭质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韦某受雇于辛某,受雇期间,辛某对韦某负有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因辛某未尽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故对韦某的人身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辛某则主张,韦某左手环、小指被电机皮带拉伤,系其违规操作超出工作范围所致,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韦某所从事的工作内容不明,超出工作范围,违规操作。但是,辛某的主张,因证据缺乏证明力,法院不予采信。韦某要求辛某承担赔偿责任,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判定,陕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将“固硫剂自动计量装置中软件制作及安装调试事项”发包给了没有施工资质的辛某个人,故应对韦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误工期以住院8天为准,按最后一个月月工资1400元计算,误工费计37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认定1000元,营养费酌情认定160元。其余经济损失按相关标准赔偿。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后,判决辛某赔偿韦某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营养费等共计30831元。陕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以上赔偿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后几经周折,农民工韦某终于拿到了自己的赔偿金。代理本案的余伟安律师坦言,雇员受伤赔偿诉讼,司法实践中被告常用的三个辩解理由:1、雇员过错雇主不承担赔偿责任;2、发包人并非实际雇主不承担赔偿责任;3、被告与原告为承揽关系并非雇佣关系来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来认定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显而易见的是,陕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将“固硫剂自动计量装置中软件制作及安装调试事项”发包给了没有施工资质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辛某个人,故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兰增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