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新电视碎屏 谁来承担责任
近日,家住西郊和平村的姚先生很是烦恼,起因是他在某大型家电零售连锁商场买了一台55寸的某大品牌液晶彩电,正常观看不到7天,电视就出现了碎屏。
姚先生第一时间联系了品牌电视客服,客服很快派工作人员上门检测,经检测,出具的检测单显示:碎屏属人为原因,不能更换或者修理。
姚先生不服,他说:“电视是生产厂家工作人员送货上门,然后安装,挂在墙上,家人正常观看,才看了三天,电视就出现了碎屏,不能正常观看。怎么就成了人为原因造成的碎屏了?”
生产厂商是这样的态度,无奈,姚先生又去找销售电视的商场,商场的说法是,厂家鉴定碎屏结果是人为原因,商场也没办法,不能处理,只能找厂家。如果姚先生不承认鉴定结果,可以由第三方鉴定单位再次进行鉴定。
姚先生想不通:“电视还在三包期内,才看了不到七天,就出现了这样的问题。我作为普通消费者,怎么有精力和时间再找第三方鉴定单位进行二次鉴定呢?”
姚先生遇到的问题,不是个例。
3月14日,记者从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获悉,2015年,12315陕西工商百事通指挥中心共受理全省消费者投诉21410件,其中家用电子电器类,投诉共计2410件,位居2015年消费者投诉第二位。
那么类似的问题,出了问题到底该谁来负责?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陈小燕说,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章《争议的解决》中《第四十条》这样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产品责任分为两种,一种是产品瑕疵,一种是产品缺陷,产品瑕疵影响消费者正常使用的,销售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或违约赔偿的责任。而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财产的伤害,销售者、生产者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发现产品瑕疵,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如果存在缺陷的产品造成了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在两种不同的情况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销售者承担的责任均是不同的。
而结合本案中姚先生的具体情况,姚先生在三包期内正常使用电视的情况下电视碎屏,情况比较特殊,到底属于产品瑕疵还是产品缺陷,需要专业鉴定机构才能确定。如果电视在购买时就存在碎屏,只是在购买之初都没发现,这就属于产品瑕疵,承担责任的主体就仅为销售者——商场。如果电视是在正常使用期间出现碎屏,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应该属于产品缺陷,那么承担责任的主体销售者即商场,生产者即品牌电视生产厂家,消费者自主选择其一承担责任。
本报记者 古晓娟
律师解读
消费维权法律法规威慑力应该加强
如何保护消费者应有权益,陈律师认为:首先社会要建立起健全的赏罚制度,让商家明确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惩处“价码”,令其不敢恣意妄为;其次要提高市场管理者的维权效率,做到“有求必应”,并让消费者缩短维权周期、降低维权成本,乐于向商家的侵权行为说不,从而形成良好的“反侵”环境;此外,在商业网点切实推行“口碑”品牌建设,倡导商家优服务、树口碑,引导消费者去口碑好的商家消费,让那些无视消费者权益的商家在市场中“无地自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