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女职工特殊权益不容侵犯
女工刘瑛(化名),是某通讯公司员工,2014年1月进入该公司担任会计一职,准备2014年10月结婚。在履行正常结婚休假手续时,单位领导很生气,认为其刚进入单位没多久就结婚,是不负责任的,但碍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主管领导也就没有为难刘瑛,批准她休了婚假。刘瑛休完婚假后回单位上班,公司领导的态度就不是那么友好了,动不动就给她难看。2015年9月,刘瑛怀孕,单位领导得知后,就以经营模式发生变化为由要将刘瑛调换到倒班的岗位上去,刘瑛考虑到自己身体情况,拒绝了单位的安排,公司以其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和刘瑛的劳动关系。
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刘瑛来到西安市总工会信访室,申请法律援助。信访室工作人员和用人单位联系,明确告知: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也有明确的规定。但遭到用人单位拒绝。为维护女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向刘瑛提供法律援助,将该通讯公司诉至区劳动仲裁。仲裁委认为,该通讯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裁定通讯公司向刘瑛支付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共计5000元。
在日常接访中,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因为女职工享受的特殊待遇,使得很多单位在招用一些岗位用人时,对女职工总是提出各种苛刻的要求。在入职时用人单位总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限制女职工的婚姻和生育的权利。在企业工作的职场准妈妈们因为生育的问题都忐忑不安,总是坚持到最后一刻才休产假,在生育完后也总是未休够产假天数就赶紧回单位上班,生怕单位将自己调岗或解聘,有的单位甚至还采取各种各样的方式逼迫女职工自己离职。
2016年二胎政策的实施给职场的妈妈们带来了冲击。生育二胎,涉及到产检假、产假和哺乳假等问题,正常工作会中断。对于女工的这些特殊待遇,用人单位难免心生顾虑。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角度讲,劳动者享有合法的生育权,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张来周 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