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灵活就业人员如何迈进工伤保险之门?
有关人士建议尽快建立可分项缴纳的社会保险缴纳规则
(上接一版)
据他介绍,调整后的“工作伤害保险”费率仍为0.5%,但是可享受的待遇面有所窄化,比如,上班途中发生工伤就没有被纳入其中。陈玉荣透露,改为“工作伤害保险”后,该项工作的推进一直不太理想,“几乎处于暂停状态”。
“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90%以上都是有实际用人单位的,只是没跟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我们现在政策开了‘口子’,用人单位可以单独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如此一来,灵活就业人员肯定选择以单位名义参保。”当记者问起这项工作的政策依据时,陈玉荣解释:“这些是具体操作中的变通,没有条文规定。”
另一个试水城市山东潍坊,也在推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中遇到困难。
“潍坊市是山东省首家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的城市。我们也在向省人社厅申请,希望把我们列为试点城市。”潍坊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因为潍坊只是地级市,“灵活就业人员发生工伤时,法院或司法部门不认可我们的文件,认为效力过低。”
灵活就业人员应分类讨论
“不能笼统地讨论灵活就业人员。”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副教授沈建峰对记者说。
沈建峰介绍,从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看,所谓灵活就业人员主要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中,除了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外,劳动力提供者和单位之间往往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沈建峰认为,就没有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而言,用工主体并不存在法定的社会保险缴纳义务,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其工伤保险的缴纳问题。在此,不仅用工主体没有法定缴纳义务,甚至劳动者本人也没有缴纳途径,这就成为大多数灵活就业人员无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制度障碍。就灵活就业人员中的非全日制劳动者而言,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法律在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上将他们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同等看待,规定由其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并没有缴费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在工伤保险问题上,非全日制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依然有强制缴纳的义务。”沈建峰向记者列举,人社部2011年颁布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尽管存在上述法定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但实践中非全日制劳动者工伤保险缴纳依然困难重重。“许多地方的五险并不能分开缴纳是导致非全日制劳动者无法缴纳工伤保险的重要原因。”沈建峰说,由于非全日制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并没有缴纳养老或医疗险的法定义务,因为不缴纳这两项保险,往往工伤险也就不缴纳了。他认为,“只有实现拆分按项缴纳,才可以解决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伤保险缴纳问题。”另外,企业为劳动者进行缴费申报,同时同一劳动者不能重复开户缴费的这一缴费模式,也导致为多个用人单位工作的非全日制劳动者无法由多个用人单位分别缴纳工伤保险。
那么,究竟如何解决灵活就业人员购买社会保险的问题?沈建峰认为,“应分类处理。”
就非全日制劳动者来说,目前法律已经设置了用人单位的缴纳义务。沈建峰告诉记者,应在加强现行法律执法力度的同时,尽快建立可分项缴纳的社会保险缴纳规则,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提供制度和技术依据。
而就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而言,在沈建峰看来,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将他们纳入工伤保险缴纳范围,等于要确立一个没有劳动关系也可以缴纳工伤保险的规则,“这就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覆盖面,同时也改变了社会保险对劳动关系的依附性,改变了有劳动关系才可以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本思路”。值得注意的是,在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时,应同时解决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问题。 据《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