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什么样的“福利”不能发?
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一直在加强对福利发放的监管和引导。2012年2月,中央纪委印发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津贴补贴定义为: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但有些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这些开支包括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2013年6月,监察部、人社部、财政部、审计署又联合发布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明确对于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纪律责任承担主体是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对单位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处分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同时,配合上述条例和规定,在查处党风、政风问题案件中,中央还持续发布各项禁令。
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究竟哪些行为属于违规发放过节福利?中纪委机关报日前刊文指出,判断发放过节福利是否属于违规,需要紧扣违纪构成要件,从主、客观多个角度入手,要做到“三看”,即看发放的主体是否特定、资金的来源是否正当、发放的形式是否合规。一般所说的违规发放过节福利,在形式上多表现为打着逢年过节名义向干部职工随意发放现金、购物卡、代金券,或者是发放数额上明显超标的高档奢侈商品等,这些行为既无法体现传统节日组织慰问干部职工的性质,也明显违反廉洁纪律、财经法律法规、财经纪律等党和国家的各项规定,必须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追究。 据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