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再现四大争议
被吐槽过于保护劳动者
距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劳动合同法(草案)》已过去整整9年。这9年间,争议不断,尤其是近期,关于《劳动合同法》的争论再趋激烈。
此番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是否过度?《劳动合同法》是否是企业利润下滑、经济衰退的主要原因之一?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对大中小企业采取一刀切的做法是否合适等。
由于当前我国正开展供给侧改革,企业在着力降成本、过剩行业着力去产能,《劳动合同法》是否能适应这种改革的需要?是否需要修订?《中国经济周刊》对这些问题和争议进行了采访。
争议一
不犯大错,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立法太向劳动者倾斜了?
9年前,早在《劳动合同法》处于“草案”研讨起草阶段,就隐藏着未来将会“发生一场激烈争议”的基因。
2007年6月29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历经4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以“145票赞成,0票反对,1人未按表决器”获高票通过。
然而,高票通过的背后,依然有诸多争议,而且争议伴随了立法调研、起草和审议的整个过程。
“当时大到立法宗旨,小至每个具体条款,劳动关系双方、相关企业等各个方面的意见都针锋相对。”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向记者介绍说。
尤其在经济新常态的当下,企业成本上升、利润下降,企业主的反应比较激烈。
“目前最让我头疼的是对员工的管理。员工随便说一句家里有事,说不来上班就不来了,即便签了两年的劳动合同,照样可以不来。我们不能扣押金,也不能扣着工资不发给他,不发工资人家就去仲裁你了,拿他没有任何办法。”
赵秀秀是北京一家生产医疗器械产品公司的总经理,公司2004年成立,在成功度过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一路摸爬滚打至今已12年,现在企业拥有员工20多人。5月30日,她向记者说起员工管理问题时唉声叹气。
赵秀秀所遭遇的人员管理问题,在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法律规定,只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公司才能解除劳动合同。这些都是重大的事项,一般情况下犯的小错,是开不掉人的,要开人就给予经济补偿。立法太向劳动者倾斜了。”赵秀秀说。 (下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