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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6年06月27日
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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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艰难的诉讼

2015年4月的一天上午,西安市总工会信访室的大门刚刚打开,就迎来了一批年轻的集体上访者,他们个个神色焦虑。信访室的工作人员热情地接待了他们,通过名叫李林(化名)的小伙了解得知,来访的27人均为某饮品公司的销售人员,他们反映在饮品公司工作以来,公司每天都会延长工作时间,并要求每周六都加班,甚至没有双休日,如果不按照公司规定加班就要罚款。公司曾承诺7月-9月有季度奖金,但在他们努力完成销售任务后却没有发放。他们为此事多次与单位主管沟通,均遭到拒绝,无奈之下他们将该公司的行为公布在了互联网上。公司以私下聚众,品牌意识淡薄为由将他们全部开除,同时扣发2015年4个月奖金。

调解失败 诉至仲裁

西安市总工会信访室的工作人员听完李林等人述说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他们解答了关于加班及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并征求他们意见愿否调解处理,大家都表示同意。信访室工作人员即与用人单位取得联系、沟通,表明了这些员工同意由工会调解的意愿,用人单位亦表示同意调解。2015年5月4日,双方在市总工会的主持下进行调解。饮品公司的法务经理首先要求员工将网上的信息删除,以消除对公司的不利影响。待员工删除信息后他表示公司仅给每个人支付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失败。

调解失败后,饮品公司的这些员工认为用人单位没有调解的诚意,希望工会给他们法律援助,帮他们讨回公道。经过审核,李林等人符合工会给予法律援助的条件,工会即指派3名法律援助工作者和5名律师分别成为这些员工的诉讼代理人。2015年5月16日,李林等人将该饮品公司诉至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2015年6月31日,雁塔区仲裁委员会向这些员工送达了开庭通知。

再次调解 不欢而散

2015年7月6日上午9点,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合并审理了这起集体诉讼案件,这27名饮品公司的员工与市总工会指派的8名代理人一起坐到了申请人的位置上。西安市总工会法律援助工作者认为,这些员工与饮品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以来该单位一直未给申请人缴纳任何社会保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些员工在工作期间被公司多次安排加班,且无任何补休或倒休,并未支付任何加班费用;2014年度第三季度,这些员工按时完成经营计划,但单位却未按照双方约定向员工支付第三季度奖金,其行为完全违反了双方约定,侵害了员工依劳动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最终用人单位在不具有法定解除情形及约定解除的情况下,擅自单方解除与这些员工的劳动关系,该饮品公司的种种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所以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开庭期间,李林等员工出示了签到表、工资结构决定、行政人事制度、会议值日排班表、会议纪要及电子邮箱记录、第三季度奖励明细表及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等相关证据材料。对方也就申请方的意见及证据进行了反驳,单位称李林等人的加班事实不存在,对员工们提供的证据事实不予认定。也提出这27名员工并非单位单方解除,而是主动辞职,并且有相关的离职手续。

西安市总工会法律援助工作者认为,用人单位实行打卡考勤,以后台系统为依据制作加班记录,并且单位给员工发的手机终端中也有相应的加班记录。该终端因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而被收回,所有的内部终端系统也被封闭,员工目前仅有相应的邮件及开会记录来证明加班的事实,因此要求单位出示该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之规定,如用人单位不出示该证据,则应对员工加班的事实予以认定。且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加班工资的行为,违反了《违法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庭审结束时,仲裁员希望双方能在仲裁的调解下达成一致意见,双方表示同意调解。

2015年8月6日双方进行第二次调解,约定的时间为早上的九点,员工们早早来到调解室,饮品公司的法务经理却姗姗来迟,他明确表示总公司马上要上市,西安分公司也即将解散,即使这些人打赢了官司也无法拿到钱,第二次调解也以失败告终。

法院判决 员工胜诉

2015年10月20日,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终于做出裁决:支持一部分人的补缴社保请求(饮品公司已给部分人缴了社会保险),李林等27人的加班费请求及一部分人的经济补偿金请求。关于加班的事实,员工提供的电子邮件等证据能证明其工作期间存在加班事实,饮品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安排员工换休或调休的证据,所以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仲裁后单位不服,上诉到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市总工会信访室决定再次为这27名职工提供法律援助。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过程中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单位拿出了新的调解方案,最终双方在一审中达成了一致意见,雁塔区人民法院为每一位员工出具了调解书。

历经半年涉及金额达22万元的劳动纠纷案在工会的帮助下圆满结案。2016年5月10日,这些职工顺利地从雁塔区人民法院拿到了单位给予的一次性补偿。

(张来周 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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