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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6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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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开列“黑名单”联合惩戒违法失信行为

本报讯(记者钟洁)6月30日,记者从省政府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7月1日施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开始从前期的信用信息基础建设向实质性开展社会信用治理全方位迈进。

《办法》将对违法失信实行“黑名单”管理,突出了失信惩戒的重点。将重点针对以下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施“黑名单”管理,加大整治力度: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主要包括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产品质量、工程质量、生态环境等领域的违法失信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主要包括贿赂、欠薪、传销、制假售假、非法集资、合同欺诈、预收资金逃逸、无证照经营、违约侵权、垄断经营、围标串标、拖欠债务、发布虚假广告、非法泄露信息、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等行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主要包括不依法纳税、不执行法院判决、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等行为。

对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体现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原则。省信用管理办公室依托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的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系统,各行业、各领域的“黑名单”信息一旦形成,就要在15个工作日内向“黑名单”系统汇集,并通过“信用陕西”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只要是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主体,无论该信息是哪一个部门或单位提供的,所有行政、司法部门都要按规定实施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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