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内退人员重新就业
劳动关系和工伤赔偿认定有依据
在去产能的过程中,出现了较为特殊的人群——内部退养。据了解,内部退养是国家规定安置去产能职工的四种渠道之一,也是不少企业分流安置去产能员工的主要渠道。
北京道成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师张立岩告诉记者,内退又称内部退养,办理内退的人员可不在单位工作,但每月从单位领取一定数额的内退费,不过这些人的社会保险并没有终止,而是由单位继续在社保中心缴纳,一直达到退休年龄条件后正式办理退休。
“单位一般也对内退设置一定的年龄界限,比如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等。所以,这实际上是一种保留劳动关系但又无需在岗的情形,主要是对一些无法安排合适岗位但又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员工所采取的过渡性安置办法。”张立岩律师说,“虽然原用人单位仍然会为内退职工缴纳社保,但由于内退费可能无法满足他们的日常生活开销,因此内退职工仍有重新就业的需要。”
那么,内退人员重新就业后,与新的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员工从原单位内退之后来到新的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且新公司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发生工伤该怎么办?日前,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多位劳动法专家。
与新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刘中明属于企业内退人员,2008年10月,他到北京建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工作。当年12月15日,公司与他签订了用工协议,合同期限至2009年12月14日,但物业公司并没有给他缴纳社会保险。
随后,他又与公司续签3次用工协议,最后一次用工协议约定合同期限至2012年12月14日。可是,就在合同期满前两个月,即2012年10月4日,他在工作时受了伤。
由于在工作中受伤,刘中明认为,自己所受的伤害应属于工伤。于是,他找物业公司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物业公司认为,刘中明系内退人员,与其他企业存在劳动关系,而我国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刘中明只是公司的兼职人员,与公司之间也只是劳务关系,因此公司不应承担工伤责任。
那么,我国究竟承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张志友律师告诉记者,目前,我国《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一个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是违法的,可以说,当前劳动法律法规对双重劳动关系是不反对也不鼓励。
张立岩律师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可知,如果新用人单位招用了与原用人单位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造成原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和新用人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见,只要劳动者在对于完成原单位工作任务并没有造成影响的情况下,法律并未禁止双重劳动关系。”
事实上,相关司法解释对内退职工与新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已经有了明确规定。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2013年11月,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刘中明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为物业公司劳动,接受管理,因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下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