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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6年09月08日
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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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退人员重新就业

劳动关系和工伤赔偿认定有依据

(上接一版)

工伤事故,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既然允许双重劳动关系存在,那么和劳动关系对应的社会保险关系是否也可以双重呢?

对此,北京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剑峰对记者说:“首先,从相关司法解释和判例来看,用人单位招用内退人员,必须在一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可以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其次,用人单位也应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向内退人员支付工资及其加班费,因用工中的工资、加班费与现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应按劳动争议处理。最后,新的用人单位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发生工伤事故时新的用人单位有赔偿的义务。”

陈剑峰解释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另外,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指出,“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这说明,双重劳动关系中是可以存在双重工伤保险关系的,劳动者可以参加两份工伤保险,只是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只能享受一份待遇。”陈剑峰律师说。

据《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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