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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6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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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立法征集意见

泄露本单位技术秘密将被追责

本报讯(秦华)近日,笔者从省法制办获悉,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

《条例》规定,职工未经单位允许,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违反与本单位的协议,在离职、离休、退休后约定的期限内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将全文公布(见省政府法制公众信息网),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16年10月17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通讯地址: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传真:87294666,电子邮箱:shfzc8729449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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