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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7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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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文推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

据新华社电 记者2月6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近日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推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化解执行领域的“僵尸案件”。

为严格把握“执转破”的条件,意见明确规定,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符合: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意见规定,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上,为适应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的要求,合理分配审判任务,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意见同时规定,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加强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有关事宜的告知和征询工作,执行部门应严格遵守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内部决定程序。为减少异地法院之间移送的随意性,基层人民法院拟将执行案件移送异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在作出移送决定前,应先报请其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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