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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7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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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立法征求意见

本报讯(秦华)2月6日,笔者从省法制办获悉,为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了《陕西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省政府法制公众信息网公布,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月17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通信地址: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传真:029-63916444,电子邮箱:shfzc87294499@163.com。

《办法》规定,应当受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机关已责令改正或者指定其受理,但仍推拖不办,引起信访人越级上访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相关机关对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处分。在复查、复核过程中,因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弄虚作假,造成错案或者打击报复信访人的,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相关机关对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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