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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7年03月13日
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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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市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鼓励公众参加城管志愿者

本报讯(通讯员 张维)近日从省政府法制办传出消息,省政府正在审查《陕西省城市管理条例》,这份城管条例意见稿提倡公民依法享有参与城市管理的权利,有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为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特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3月23日。

意见稿拟定,鼓励、支持社会各界人士参加城市综合管理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组织应当建立志愿者参加城市管理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登记档案或者记录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实行全过程记录制度,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过程进行文字记录或者音像记录,并形成记录档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运用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移动执法通等信息化技术,及时记录执法案件信息。

征求意见稿对协管人员权限拟定,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适当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执法人员。协管人员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协管人员经培训后,可以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检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性事务以及超越辅助性事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

对妨碍公务的处理,意见稿拟定,对阻碍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围堵、伤害执法人员的;抢夺、损毁被扣押物品的;拦截执法车辆或者暴力破坏执法设施、执法车辆的;在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执法机构的;在执法机构办公场所内滞留、滋事的;以及其他暴力抗拒执法的。对阻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予以处罚;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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