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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7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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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事业单位原工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上调

本报讯(杨泾茂 王一霖)陕西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近日调整了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具体标准为:

伤残一级抚恤金每年64140元,比原来提高5830元(原58310元);伤残二级抚恤金每年56780元,提高5160元(原51620元),伤残三级抚恤金每年49420元(原44930元),伤残四级抚恤金每年38910元(原35370元),伤残五级抚恤金每年29440元(原26760元),伤残六级抚恤金每年24890元(原22630元),伤残七级抚恤金每年17890元(原16260元),伤残八级抚恤金每年11550元(原10500元),伤残九级抚恤金每年8420元(原7650元),伤残十级抚恤金每年6300元(原5730元)。

该标准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未发放的今后按该标准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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