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银监会
拟不对僵尸企业失信企业实施债转股
本报讯(金灿)日前,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提出,机构不得对僵尸企业、失信企业、产能过剩企业等实施债转股;商业银行在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时,要保证出资比例不低于50%。
对于要优先考虑开展债转股业务的企业,征求意见稿提出,要对那些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包括: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其他适合优先考虑实施市场化债转股的企业。
此外,银行通过实施机构实施债转股,应当先由银行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再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银行不得将债权直接转化为股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