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自行垫付社保费用可向单位追偿”
近日,安康石泉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社会保险纠纷,为劳动者讨回用人单位应为其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用补偿2万元。
这名劳动者叫李胜(化名),他于2010年12月18日至2016年8月19日与某高速公路建设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工作的6年时间里,他服从公司的各项工作安排和管理,并且尽职尽责做好自己的工作。但是直到2016年8月19日,该公司与他解除劳动关系前,公司一直都没有为他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因为害怕影响到个人社保缴费断档,进而影响到将来的退休待遇,李胜被迫自己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垫付了单位应为其承担的费用。
为了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李胜去年向石泉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经过调查审理作出裁决:某高速公路建设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为李胜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并承担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具体数额以社会保险经办中心核算为准。随后,因该公司未及时履行,李胜向石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2017年4月18日,该院执行局下达(2017)陕0922执103号执行终结裁定书。李胜在仍未拿到用人单位返还给他自行垫付的养老保险费的情况下,再次向石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权益。
石泉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李胜认为他原所在单位某高速公路建设公司应当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该公司则认为,按照当时双方用工合同的规定,李胜应当向公司申报要求办理社会保险事项,而李胜在公司工作期间,从未向公司提出缴纳社会保险的意愿;该案仲裁裁决书已经执行终结,李胜属重复诉讼;且对李胜请求返还的养老保险费金额及计算方式、承担比例提出了异议。
在此情形下,主持庭审的法官及时向执行局承办该案的法官了解情况,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并在多次调解中,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希望双方能够坚持公平公正、合情合理的原则,互相理解,协商解决纠纷。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劝解和引导,日前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某高速公路建设公司同意支付给李胜养老保险费用补偿2万元。
“之所以坚持不懈地努力采取诉前调解措施,最根本出发点就是为了促进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能够落实到位,从而达到彻底化解纠纷的目的。”该院民事审判庭庭长罗金忠说。
结合这起纠纷的调解,罗金忠表示,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垫付用工单位应该为其承担的各项社保费用,用工单位应该返还或补偿给劳动者个人。”罗金忠坦言,此案中用人单位未完全履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本报记者 杨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