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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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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

助力参保贫困人员精准脱贫

本报讯(记者 兰增干)12月11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为支持帮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及其他社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助力参保贫困人员精准脱贫,同时避免其他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陷入贫困,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

《意见》提出,将进一步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

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政策方面。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农村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从2018年1月起,由政府每年为其缴纳50元保费。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省级财政为其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标准不变,不再重复代缴。从2018年1月起,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员,基础养老金提高5元。

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扶贫政策方面。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对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起付线降至3000元,要通过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等倾斜性政策,实行精准支付,切实增强大病保险保障能力。2018年至2020年,为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建立补充医疗保障,补充医疗保障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70元。

在工伤保险扶贫政策方面。积极推进参保扩面,重点抓好建筑业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对用工方式灵活、流动性大、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相对集中的行业,探索按项目等方式参加工伤保险。

在失业保险扶贫政策方面。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实施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农民工可选择按城镇职工同比例缴费,失业后与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同等失业保险相关待遇。

在生育保险扶贫政策方面。依法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合同制工人纳入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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