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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8年03月05日
权益保障
03

职工提出解除合同是否都没有补偿

百事通先生:

因为单位一直克扣我们待遇,还总是让我们加班,且加班费拖欠不付。本月初,我们提出解除合同,要求结账走人。起先,单位不同意我们走,说人手紧张,要分批离职,后又说我们属于辞职,如果坚持走,单位一分钱的补偿也不会付。法律到底是怎样规定的?

职工 王文

王文同志:

职工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单位不同意协商解除,一般属于辞职行为。根据规定,若职工辞职,一是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二是职工将没有任何补偿,且会影响到失业保险金的领取。但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非一律没有补偿金,即在某些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现实用工中,一些用人单位违法用工,包括为逃避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往往采取一些非法手段或者欺诈手段,迫使劳动者自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既失去工作,又得不到经济补偿,这显然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如因下述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所以,若确属单位侵权在先的,你们可以向单位交涉,若单位拒不纠正的,你们提出解除合同则同样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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